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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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福利工作
  ● 社会福利的概念
  一般说来,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福利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其全体成员提供的"社会福利状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福利待遇。即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狭义上的社会福利有着独特的内涵,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我们所讨论的社会福利是狭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则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而作出的安排,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来承担。
  这里所讲的内容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中以老年人、孤残儿童为对象的社会福利工作。
  ● 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
  社会福利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是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或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作为调节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和矛盾而设立的社会政策;二是社会福利是为立法或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普遍提供的,一般以 "普遍性" 为原则,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范围划定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他应该享受的福利服务;三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应该更偏重于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以弥补其他偏重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障形式的不足,从而能更好地发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作用,以满足人们对基本生活需求的期望。
  ● 社会福利工作的内容
  研究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下面讲三个个问题:
  (一)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
  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是社会福利工作中的重点,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
  1、 城镇"三无"人员的界定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城镇居民。
  【释义】
  ⑴法定扶养人:"扶养"包括"抚养"和"赡养","法定扶养人"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扶养人"的概括为:
  ①夫妻互为法定扶养人;
  ②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等均为法定扶养人;
  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末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末成年的弟、妹;  反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等均为法定扶养人。
  ⑵无劳动能力:是指公民已缺乏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体讲指劳动者所拥有的并在生产过程中所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已经丧失。对老年人,一般我们理解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⑶无生活来源:一般指无固定的、稳定的经济收入。
  2、我市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城镇 "三无"对象有1250人,其中有415人已集中进行供养,838人已列入低保供养,集中供养主要是集中在市区和辖市、区的政府所在地;去年11月,全市开展了城镇"三无"对象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全市共有"三无"对象559人,其中:市区241人,两辖市和武进区318人。从保障情况来看,我市的"三无"对象除已集中供养外,其余都已进入了"低保"网,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主要问题:城镇"三无"人员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如医疗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未成年人昂贵的学费和生活上暂时性的困难一时难以解决。
  3、对城镇"三无"人员保障的总体要求
  城镇"三无"是城镇居民中最困难的群体。做好保障"三无"工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民政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和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 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工作没有专门的法规,有关保障要求,参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执行。总的要求:
  ⑴城镇"三无"对象必须实行应保尽保。要把城镇"三无"对象应保尽保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着力做好这项工作。民政助理要深入下去,摸清情况,准确把握政策,做到有一个保一个,确保城镇"三无"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⑵城镇"三无"对象的保障应是全面的保障。城镇"三无"对象的保障工作和农村五保工作一样,在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前提下,要重点关注他们的生活质量,做到吃、穿、住、医、葬全面保障。
  ⑶从实际出发做好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法,从实际出发,该集中供养的集中供养,可以分散供养的就分散供养,但不论是集中还是分散,都必须应保尽保和全面保障
  4、今年城镇"三无"保障工作要求
  ⑴在准确界定城镇"三无".在前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城镇"三无"的条件,要自下而上的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全部列入"三无"供养范围,逐个登记,建立专档,做到不漏不错。
⑵认真落实城镇"三无"供养工作。要积极做好工作,以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城镇 "三无"供养工作。要切实落实保障标准、供养方式。武进、金坛和溧阳市要明确一个或若干个敬老院(老年公寓)作为集中供养城镇"三无"对象的福利机构,搞好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要做好帮扶工作,落实好帮扶责任人,要抓好供养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的各个环节,并落实到位。
  ⑶重点解决好分散供养的的医疗难问题。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问题,必须全额解决,既要解决日常看病问题,也要解决大病住院问题,可以将 "三无"对象的医疗保障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但这个救助是全额的。市区已经确定常州市德安医院为城镇"三无"人员定点住院医院,金坛、溧阳、武进也要确定定点医院,真正解决好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问题。

  ⑷切实做好对城镇"三无"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乡镇街道是民政工作的最基层,直接面对最困难的群体,对城镇"三无"人员,我们要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强烈的爱心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城镇 "三无"工作水平。

  (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和管理

  1、我市福利机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福利机构是以老年福利机构为主,另外还有市儿童福利院、市精神病医院等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按主办单位分,由市、辖市(区)、镇(街道)及民办四个层次主办,按服务对象分又可以分为供养"三无"(五保)人员为主和面向社会入住寄养两大类。全市现有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共106个(含农村敬老院84个),其中全民事业单位1个,集体性质的91个,民办性质的10个,联办的4个。全市106个养老机构共有床位5277张,入住老人4062人,入住率达76.90%.这些入住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3115人,占76.68%;介助的660人,占16.24%;介护的287人,占7.06%.

  2、福利机构的申办程序

  以下简要介绍我市福利机构的情况和审批、要求等: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分市、辖市、区两级)。

  这里所称的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所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申办福利机构的主要程序是:申请和同意筹办;申请和批准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

  ●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⑷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⑵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⑶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⑷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⑸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3、建立和管理福利机构的有关要求

  ⑴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⑵对老年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⑶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要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要经县经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⑷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⑸供、休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要定期为他们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病及时治疗。

  ⑹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趋势

  ● 概念:社会化最早是经济学范畴中的概念,指某种事物从封闭系统转为开放系统并具有社会性的一个动态过程,也就是说社会的事情社会办,大家的事情大家办。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民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政府包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状况,组织、动员、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依靠人民群众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方式和发展方向。目前社会福利社会化主要在老年福利服务方面发展较快。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1、为什么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必然趋势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要举措,是缓解社会福利供给与社会养老需求矛盾的最有效办法,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挖掘社会资源、调动民间资本融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快捷之路,对于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全社会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急剧增长,使社会福利社会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社会上闲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置换,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捐助或投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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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社会福利社会化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p#分页标题#e#

  2、目前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走势和我市的现状

  社会福利社会化各地进程不一样,发展不平衡。据前段时间民政部对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河南、湖南、江西、浙江、广东九个省区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显示,九省区中,浙江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走在了全国前例,1987年,浙江省尚无一所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到目前为止,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已有近百个,床位数为15500张左右。据2002年底统计,全国有各种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其中社会力量兴办的2000多个,占总数的5.3%.

  近年来,随着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一部分的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参与面越来越广,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本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方式多样化发展新模式,服务对象已由传统的民政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主体则由政府出资、兴办、管理,统包统揽逐步转变为政府、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和管理。据统计,目前我市各级各类社会福利单位中,国家兴办的占6.3%,集体和混合兴办的占89.5%,个体和私营兴办的占4.2%,单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且比例在逐年下降,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3、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方向

  (1)服务对象的公众化

  服务对象是社会福利的主体,主体范围的大小,是社会福利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我国原有的社会福利对象很少,主要停留在"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等传统服务对象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需求的扩大,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仅仅面对传统服务对象的做法,以有偿、低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存在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服成为必需,因此,服务对象的主体范围扩大,服务对象向公众化发展。

  (2)福利资源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内在要求是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是妥善解决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长期单一化的一个有效办法。这样,使福利资源走上社会化道路,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3)服务设施的社会化

  福利设施规模的大小、数量的多少,以及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福利设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福利设施的建立,必须走建设与挖潜力、国家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道路。把现有为特定对象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赋予"社会化"的本来涵义,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发展小型、分散、布局合理的福利设施,以较少的投入引导广泛的社会参与,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满足公众对社会福利设施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4)服务队伍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断充实人员,扩大专业服务队伍,保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队伍,使社会福利服务逐渐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通过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使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通过社会福利设施的有偿化、市场化手段,提高福利设施的使用效率。三是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和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活动,发展互助组织,提倡义务包户,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将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结合起来,从而让社区孤、老、残、幼人口过上稳定的生活。

  二、社会事务工作

  社会事务方面工作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救助管理。

  (一)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⑴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225号令)

  ⑵《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

  ⑶《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6月14日省政府169号令)

  ⑷《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4日省政府6号令)

  ⑸《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6日市政府常政发[1000]195号

  ● 殡葬工作的原则

  殡葬工作应当坚持以下6个原则:

  ⑴改革的原则:中国传统葬法和葬俗中有许多落后和陈旧的内容,亟需加以改革,如改革传统的葬法,摒弃陈旧观念,革除封建陋习等,改革是殡葬管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⑵火葬的原则:火葬较传统的土葬有许多无法比拟的优势,因其简便、经济、卫生、不占土地、不污染环境等,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葬法,不但是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

  ⑶节俭的原则:历史上在丧葬问题上就有"厚葬"和"节葬"之争。在现阶段,我们要提倡"厚养薄葬",反对生前不孝、死后大办丧事的讲排场、摆阔气和铺张浪费的做法。

  ⑷文明的原则:丧葬习俗作为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有一些诸如搭灵棚、做道场、看风水、择吉甲以及僧道念佛、扬幡招魂、披麻戴孝、烧纸花钱、配"阴亲"、娶"鬼妻"等封建迷信活动,与殡葬改革的要求大相径庭,是不文明的行为,有悖时代精神,必须进行改革。

  ⑸继承的原则:推行和倡导的殡葬改革并不一概排斥中国传统殡葬文化,对其中讲排场、铺张浪费及封建迷信活动进行改革的同时,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殡葬传统中的优秀成份,赋予具有现代特色的新内容,借以增加人际之间的联系和团结,进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又要吸收外来殡葬习俗和文化中的优良成份,如丧事简办等。通过批判和继承,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时代潮流的殡葬文化与礼俗。

  ⑹ 保护耕地和环境的原则:殡葬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国家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生命线,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市殡葬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今后方向和目标任务

  1、现状和问题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密不可分。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殡葬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殡葬改革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深化,殡葬管理初步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殡葬设施不断改善,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等到加强,殡葬服务网络基本满足社会需求,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市有殡仪馆7个,经营性公墓(墓区)1个,经营性塔陵3个,公益性公墓20个,公益性骨灰堂174个。全市每年火化24000具左右,火化率基本达100%.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⑴骨灰装棺土葬,乱建坟墓。有的地方仍有个别人将火化后的骨灰装棺进行土葬,有些地方在耕地乱建坟墓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平坟后的坟头复垒问题严重。

  ⑵殡仪馆建设滞后,室内骨灰存放设施利用率低。殡仪馆建设未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有的7家殡仪馆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3家,占40%,其他殡仪馆亟需进行改造;全市室内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室、墙、塔等)规划建设的总格位有47.6万个,但实际安放约13万个,其利用率只有27%,说明"入土为安"的陈旧观念仍在作怪。

  ⑶公墓违规现象严重,管理力度不够。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性公墓(墓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经营性公墓普遍存在着超面积建墓和建宗族墓现象;非法公墓还在蔓延;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失控的趋势;塔陵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⑷殡葬服务市场问题较多。一方面,殡葬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的培育和引导,服务档次不高、项目不全,有的方面仍未能满足社会需求,特别是城市的殡葬服务更为突出;另一方面,现在的殡葬用品店和所谓的"一条龙服务"过多过滥,竞争激烈;非法运尸车辆难以遏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仍在社会上泛滥。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法规政策的原因,有的管理体制的原因,有的是管理力度的原因,还有思想观念的原因。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逐步加以解决。

  2、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

  (1)继续推行火葬。火葬是我国殡葬改革的首要方向,要大力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节约土地资源。目前的做法是限期保留骨灰,主要有寄存骨灰和骨灰公墓两种方式。寄存骨灰是一种过渡性办法,不是最理想的骨灰处置方法。骨灰公墓是也只是权宜之计。为此,民政部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条强调:"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

  (2)不保留骨灰。不留骨灰,就是不建坟墓而将骨灰还原于高山大海的自然葬法,代表着骨灰处置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周恩来夫妇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实行不留骨灰的自然葬法的典范,逝世后骨灰撒向祖国的江山湖海。(我市组织海葬)

  (3)中国殡葬业的信息化时代--虚拟殡葬。二十一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络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现在,通过互联网为丧户提供系列殡仪服务已经变成现实,即虚拟殡葬。目前,民政部信息中心、中国殡葬协会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均已建立了殡葬公益网站,全国相当部分省、市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业已尝试建立殡葬服务网站。具体来说,就是将死者生前活动的像片、业绩加配音、视频效果等录入殡葬互联网上,使死者的亲朋好友无论在国内外都可以通过网上祭奠、凭吊,也可以坐在家里身临其境地参加和办理从遗体登记到安葬祭奠等一系列的殡仪全过程。这样,既方便了丧户,又达到了移风易俗、文明丧葬的目的。因此,在土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火葬提倡自然葬法的同时,虚拟殡葬和网上祭奠将是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趋势。

  (4)捐献遗体。由土葬到火葬是第一次革命,由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是第二次革命,由不要骨灰再到捐献遗体应是第三次革命,尤其是殡葬改革战略目标的第三步实施起来,意义更为深远,当然难度也更大。据统计,我国有400万盲人,如果捐献遗体规范化、正常化、法律化,可以使至少360万人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

  由此看来,殡葬改革是长期的、艰苦的,我们必须坚忍不拔,不断努力,才能达到最终目标。

  3、当前殡葬工作的目标任务:

  (1)继续巩固和保持火化率100%的。江苏省是全面火化区,我们继续抓好火化率,坚决杜绝遗体土葬和骨灰盒装棺土葬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继续做好清理乱埋乱葬工作,严禁在耕地、林地私建坟墓,坚决制止坟头复垒。

  (2)大力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骨灰处理要贯彻少占地和不占地的原则,加强镇、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积极引导群众将骨灰安放进骨灰堂(室、墙、塔),同时,着力推广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以及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树墓碑。

  (3)搞好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今年,要完成全市殡葬设施建设的规划制定,市区和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规划和人口密度以及殡葬服务的辐射范围,确定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着力加快殡仪馆的改造和建设,提高殡葬设施的档次,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4)切实加强公墓的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发展, "三证"不全的经营性公墓(墓区)要加快办妥土地使用手续,严禁超面积建大墓、宗族墓和乱建坟墓的;公益性公墓要暂停审批和建设,现有土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对非法公墓要依照殡葬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公墓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5)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大力提倡和宣扬"厚养薄葬",逐步改革葬礼,反对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要通过建立健全殡仪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殡仪服务水平,提高殡仪服务的文化含量,增加殡仪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引导合理消费,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树立殡葬行业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⑵《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387号令)

  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

  ●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其职责是:

  ⑴办理婚姻登记;

  ⑵补发婚姻证;

  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 婚姻登记工作要求

  1、真正掌握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精髓。

  2003年9 月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社会舆论有很高的评价,评论它"向人们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政府管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这场高举着'以人为本''婚姻自由'大旗的新变革将在中国婚姻登记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我们要学好用好这部条例,掌握其精神实质。首先,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其次,条例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做法和体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现行的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改革为由当事人本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婚姻自由;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等;第三,修订条例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需要。根据贯彻实施婚姻法的需要,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对城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对有条件的县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予以肯定等,便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2、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

  主要有6点:

  ①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城市由区民政部门承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农村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江苏省政府明确授权由各市政府定,常州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中规定:以辖市、区为单位实行婚姻集中登记。

  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已集中到省,省民政厅专门成立了涉外婚姻登记中心(地址:南京市北太平路82号;联系电话:),承担全省涉外婚姻登记任务。

  ②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

  ③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工作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同时,要做到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分开,严格遵守婚姻服务自愿的原则。

  ④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基层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从指定的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证件。

  ⑤认真执行婚姻登记程序

  办理婚姻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操作办理。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双方到场),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⑥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做好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查档和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依据,要归档长期保存,必须认真做好。

  3、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把严格执法同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依法办理登记,要把好年龄、证件、双方到场等关口,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要顶住亲戚、朋友、同事的说情风,挡住请客、送礼风,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严禁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并给当事人出具规范票据。通过婚姻登记这个窗口,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14号令)

  (3)《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15号令)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16号令)

  ● 收养登记工作内容

  收养登记是对成年人收养弃婴、孤儿和过继未成年人的行为确立法律关系。通过办理收养登记,给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颁发《收养证》,确立收养双方(养父母、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 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收养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的调整,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发生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

  (2)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只能是作为公民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单位)。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送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4)收养是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原来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如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5)收养是一种设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 收养登记有关知识

  1、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国内公民办理收养:我市具有收养登记职能的登记机关分别是:常州市民政局、金坛市民政局、溧阳市民政局、武进区民政局4家单位。#p#分页标题#e#

外国人在我市办理收养:通过"中国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中心"和"江苏省收养中心"办理。

  2、收养的基本条件

  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不限定收养人是否有子女,也不限定一名,收养人应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夫妇双方均应同意。

  ②收养社会弃婴和孤儿:夫妇双方必须符合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③过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送养人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并依法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并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3、乡镇(街道)遇到社会弃婴处理方法

  首先应直接与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市区将弃婴送往市儿童福利院、金坛、溧阳、武进分别送往指定福利机构。如果是无子女家庭收养的社会弃婴,也必须先到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证实确属弃婴方可领回家抚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如果是有子女的家庭,必须送往福利机构。

  (四)救助管理工作

  ● 救助管理工作内容

  是指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并为其返回家乡提供帮助。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将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援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维护和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民政部门的工作更加规范,有法可依,对于民政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

  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 救助管理的有关知识

  1、救助管理的原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其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有机结合的原则。

  2、救助管理的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将救助管理管理的对象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救助管理的机构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目前,常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常州市区5个区的救助管理工作,现金坛市已建立了救助管理站,溧阳市现尚未建立。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辖市,救助管理工作由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工作部门承担。

  4、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不直接承担救助管理工作,但要协助市和辖市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遇到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情况,要告知其到救助站受助,遇有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护送到救助站,也可以报警请"110"帮助处理。

  三、 行政区划工作

  ● 行政区划的定义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即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和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实行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的国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系统,并在各个区域设。

  ● 行政区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草拟行政区划管理的规章和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开展和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编制行政区域地图等。

  ● 行政区划工作的意义

  行政区划工作十分重要,一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民族的团结;二是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关系到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四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 行政区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6)《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函[2002]205号);

  下面重点介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一)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1、近几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我市现有管理体制是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后形成的。近五年来,我市先后四次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一是1999年底分别对武进、金坛、溧阳三个县级市的乡镇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由原来的119个乡镇合并为63个镇,共撤销57个乡镇建制,撤并率为47.5%.三个辖市乡镇平均人口由原来2.13万人增加到4.01万人;平均面积由原来34.39平方公里增加到64.99平方公里, 三个县级市市政府驻地镇面积扩大,人口分别达到12.5、14.5、18.1万人。二是2001年前后对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整 ,村委会由1900个调整为1103个,居委会由505个调整为339个。三是200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市、区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撤销武进市,设立武进区,武进区保留原辖的23个镇;撤销郊区,在原高新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新北区,管辖12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将原郊区的9个乡镇分别划归钟楼、天宁两个城区管辖。四是 2003年10月30日,对我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部分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进行了合并调整,将这三个区由原10个乡镇、17个街道调整为7个镇、22个街道。#p#分页标题#e#

经过近几年的调整,我市由原来1999年辖3市、4区、55个乡、81个镇、19个街道办事处、1900个村委会、505个居委会,调整为现在的辖2市、5区, 64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中心"和"江苏省收养中心"办理。

  2、收养的基本条件

  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不限定收养人是否有子女,也不限定一名,收养人应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夫妇双方均应同意。

  ②收养社会弃婴和孤儿:夫妇双方必须符合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③过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送养人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并依法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并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3、乡镇(街道)遇到社会弃婴处理方法

  首先应直接与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市区将弃婴送往市儿童福利院、金坛、溧阳、武进分别送往指定福利机构。如果是无子女家庭收养的社会弃婴,也必须先到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证实确属弃婴方可领回家抚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如果是有子女的家庭,必须送往福利机构。

  (四)救助管理工作

  ● 救助管理工作内容

  是指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并为其返回家乡提供帮助。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将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援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维护和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民政部门的工作更加规范,有法可依,对于民政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

  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 救助管理的有关知识

  1、救助管理的原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其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有机结合的原则。

  2、救助管理的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将救助管理管理的对象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救助管理的机构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目前,常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常州市区5个区的救助管理工作,现金坛市已建立了救助管理站,溧阳市现尚未建立。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辖市,救助管理工作由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工作部门承担。

  4、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不直接承担救助管理工作,但要协助市和辖市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遇到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情况,要告知其到救助站受助,遇有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护送到救助站,也可以报警请"110"帮助处理。

  三、 行政区划工作

  ● 行政区划的定义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即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和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实行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的国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系统,并在各个区域设。

  ● 行政区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草拟行政区划管理的规章和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开展和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编制行政区域地图等。

  ● 行政区划工作的意义

  行政区划工作十分重要,一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民族的团结;二是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关系到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四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 行政区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6)《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函[2002]205号);

  下面重点介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一)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1、近几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我市现有管理体制是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后形成的。近五年来,我市先后四次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一是1999年底分别对武进、金坛、溧阳三个县级市的乡镇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由原来的119个乡镇合并为63个镇,共撤销57个乡镇建制,撤并率为47.5%.三个辖市乡镇平均人口由原来2.13万人增加到4.01万人;平均面积由原来34.39平方公里增加到64.99平方公里, 三个县级市市政府驻地镇面积扩大,人口分别达到12.5、14.5、18.1万人。二是2001年前后对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整 ,村委会由1900个调整为1103个,居委会由505个调整为339个。三是200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市、区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撤销武进市,设立武进区,武进区保留原辖的23个镇;撤销郊区,在原高新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新北区,管辖12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将原郊区的9个乡镇分别划归钟楼、天宁两个城区管辖。四是 2003年10月30日,对我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部分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进行了合并调整,将这三个区由原10个乡镇、17个街道调整为7个镇、22个街道。#p#分页标题#e#

经过近几年的调整,我市由原来1999年辖3市、4区、55个乡、81个镇、19个街道办事处、1900个村委会、505个居委会,调整为现在的辖2市、5区, 64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语字[1987]第9号);

  (6)《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常政发[1997]14号);

  (7)《常州市地名委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等标准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常地名委[2001]33号)。

  (一)地名命名管理

  地名命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主要是民政部门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的原则和要求,对新建道路、桥梁、居民区、高层建筑等地名进行命名。

  在地名命名中,要本着"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精神,坚持有利于国家主权、人民团结;体现新时期的时代精神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地理或住宅、建筑物的特征。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名实不符、音义不对、随意更名等。

  1、地名专名命名的要求

  一是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地名命名不能重名。具体是:一个市内的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市范围内的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名称等不应重名。

  三是地名命名使用的汉字必须是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

  四是命名住宅区、建筑物地名,一般不宜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五是一般不以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

  2、地名通名命名的要求(居民区、高层建筑)

  一是"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到8层以上(含8层)或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二是"大楼":用以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三是"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四是"广场":特指有宽敞公共场地的建筑。用于命名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但"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如"ⅩⅩ商务广场"、"ⅩⅩ贸易广场"等。

  五是"城":特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六是"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七是"园、花园":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八是"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九是"新村":用以命名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十是"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居民住宅区。

  十一是"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十二是"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十三是"居、舍":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十四是"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3、地名命名审批程序

  市区(除武进外)地名命名由市民政局审批;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地名的命名由各自政府或民政局审批。

  地名的审批由建设单位申报,民政部门审批,重要地名要经市政府同意。

  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的地名命名,需经预先登记和正式批复两步进行。即立项前先办理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手续,建设项目竣工时,经地名办实地勘查审核,再下发地名命名批复文件,经批复文件命名的地名即为标准地名。

  4、地名命名管理工作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地名的有关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等地名法规和文件精神,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地名必须是规范的,符合上述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是事前把好命名关。认真做好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的预先登记和正式批复两步命名工作,使地名命名提前介入,事先规范,以改变地名命名滞后、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命名和宣传不规范地名等现象。

  三是加强事后监督。要加强地名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化依法管理地名意识,促使开发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地名法规。对擅自命名、不规范使用地名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纠正,维护地名管理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加大纠违力度,实现地名的命名和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地名文化朝着先进的文化方向发展。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1、什么是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是标记地名的设施。现在我们通常是指路牌、街巷牌、里弄牌,住宅区的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和门牌等。

  2、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

  ①  书写要求

  地名标志牌的书写要规范和准确。标志牌的汉字书写采用等线黑体字,使用的汉字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汉字下面标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的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地名汉字下面不得用英文标注#p#分页标题#e#

  ②制作要求

  按《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在地名标牌的用材、工艺、尺寸、颜色、字样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③设置要求

  一是凡设置的地名标志,必须是经法定批准的标准地名,其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必须准确、规范,这样才能起到推行标准地名的示范作用。

  二是所设的地名标志牌要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制作的规格和材质要按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

三是地名标志牌设置安装要醒目坚固。地名标志牌设置的位置要醒目,以防遮挡视线

任情随缘 | 2011-9-21 19: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名牌的设置,十字路口一般设在这条道路入口的右侧,也可以两面设置,路名牌应坚固耐久,防止倾斜或倒塌。

  四是地名标志设置要及时、齐全。无论是道路、桥梁、居民小区还是建筑物竣工后,都应及时安装地名标志牌,并加强管理维护,始终保持各类地名标志的齐全和完好。

  3、今年工作任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地名标牌按国家标准设置,即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要求,在我市全面推行路街巷牌、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门牌按国家标准设置,并做好地名标牌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完好率。

  一是全面完成路名牌设置工作。今年要继续做好路名牌的设置工作,武进区要按照今年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继续做好湖塘镇及其余地区的路名牌设标工作;新北区要按照计划,抓紧实施,年内完成区内道路的路名牌的设置、更新工作。同时各地对已设置地名标牌的,要制定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二是门牌更新工作。目前各地一些门牌缺损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结合道路改造、老小区整治等工作,逐步完成门牌的更新,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编排方案,搞好门牌设置工作。

  三是新建住宅小区的楼幢牌、单元牌和室号牌,要按国家标准全部设置到位。凡新建小区,在审批地名时,要实行承诺制,把好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的设置关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新建小区的楼幢牌、单元牌和室号牌达到国家标准。

  (三)地名信息化公共服务

  1、什么是地名信息化公共服务?

  所谓地名公共服务,就是将地名数据、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

  2、地名信息化公共服务的内容

  去年,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提出了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经济社会服务的要求,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们着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及时发布地名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发布有关的地名信息,使社会及时及时了解新生地名、变更地名、消亡地名等情况。二是通过出版有关规范的地名图、地名册以及办地名网站等,向社会传播标准地名,使社会各界准确使用地名。三是利用地名信息资源直接为经济社会服务。目前我市已启动建设常州问路系统,市民政局与南京巴赫广告公司、南京随身通信息技术公司及市电信局合作开展"电话168声讯问路服务"和"手机、小灵通短信问路服务"工程(电话是16885156、手机(移动、联通)分别是9555156、小灵通是9455156),预计年底建成。这项工作主要是信息采集和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量较大,请各级民政部门和各位民政助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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